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南靖县港口塑料回收店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2732号
原告: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馨兰二期13幢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179X7。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美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靖县港口塑料回收店,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港口**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27600016701。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经理。
原告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港口塑料回收店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巨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银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伟煌
书 记 员 郑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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