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某电器成套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电器成套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9-245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691057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214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电器成套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据已生效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电器成套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77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6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值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