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21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寓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滇池路51号2层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OTYJWH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寓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6元,减半收取65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