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1720号
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2022)辽02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人民币145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冻结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车辆一台。
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