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盛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炮台村。
法定代表人尹振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长方,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93762-4,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村。
法定代表人郝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车籍,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倪生军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