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盛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通盛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盛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炮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642472XD。
法定代表人:尹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产业化基地高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72890。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大连通盛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8483.65元。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7211310182600221769_000001账户,现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款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7211310182600221769_00000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泽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