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948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5楼A.B.座01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919号2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7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水务局、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26日,原告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