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2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聂开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袁家沟村民委员会,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袁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4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516,000元,并缴纳50,400元执行费,尚欠3,284,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
审判员杨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