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博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2执1063号
本院正在执行的(2021)辽021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博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博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24713.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庆国审判员穆永昌审判员*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