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94号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启源综合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北山城八线路北小型阀门厂开发楼5号楼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0U7BJJ97。
经营者:***,女,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7300737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启源综合商店与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并于2023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启源综合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 婕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