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9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