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9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