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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益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394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许波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维益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道与航天路交口v>
法定代表人:陈海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汝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如东兰诗佳工艺品厂,住所地如,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太阳庙村**v>
经营者:尤文兰,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担保人:许波勇,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维益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与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被保全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如东兰诗佳工艺品厂提供5921935元现金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勇个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担保人如东兰诗佳工艺品厂、许波勇分别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担保人如东兰诗佳工艺品厂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提交的保证金5921935元;
二、查封担保人许波勇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车位)房屋共计两套,查封期限三年;
三、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上海开鲁路支行,账号为310066519018010016207、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支行,账号为03×××46、开户行为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账号为10×××95的共计三个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福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黎增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