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7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许波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区建设三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TANKHOONWYE。
本院在执行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13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6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