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执3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6654731-2。
法定代表人:许波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运华大厦**织机构代码311751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省紫金县,。
关于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被告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应向原告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60万元。由于义务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柳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粤0112执3129号案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发函至广东新供销天晔供应链管理公司截留、提取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单位的债权,但未收到该司回复。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112执3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壹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