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361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晟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晟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