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姜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琦,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方光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智慧,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飞,男,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海城市。
***与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飞、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隗琦、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所欠砖款1683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本案第一被告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后,安排第三被告赵飞负责具体施工事宜。2017年11月左右,第三被告赵飞以利佳食品工程需要用砖的理由与原告***口头协议,从***砖厂购买工程用砖。原告按第三被告赵飞的要求,分批次,分型号,陆续将砖运送到赵飞负责施工的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工地,经第三被告赵飞的母亲宋桂英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手续。三被告将砖用于工程建设使用,但砖款却一拖再拖,累计共欠砖款为人民币208300元。虽经原告人长期多次索要,赵飞均以第一被告辽宁利佳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仅于2018年10月4号,付给原告砖款4万元,至今尚欠人民币168300元。原告无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给付原告***砖款人民币1683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欠款利息至砖款付清为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砖款,经庭审查明,原告并非作为自然人个人对外出售砖,而是以砖厂的名义,经法庭向原告询问,原告自认砖厂的具体名称记不清,但是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了工商登记。因此原告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主张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的款项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晶
人民陪审员 王贞君
人民陪审员 庄 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