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凤,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高振帮,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振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德东
(法官处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