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街道人民路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3-0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恢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