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8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2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