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8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2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