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太平区汇建物资贸易商行、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区汇建物资贸易商行,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经营者:张国生,该商行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风雷,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太平区汇建物资贸易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904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上、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现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904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孙晓辉
执行员 高玉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