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196499945。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洲区经纬路14-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5553784102。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0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待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断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之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另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