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锡伯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196499945。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9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上、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现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孙晓辉
执行员 高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