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锡伯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民再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民再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张丽华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