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原系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太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111256元,并自2007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货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26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帐户有部分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本院已对上述存款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建筑面积57.6平方米房改房屋,本院已经查封,因价值较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有一台解放牌汽车,因有其它案件在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4340(17170*2)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太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岩

审判员 孙晓辉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