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90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佰兴五交化批发站。
经营者:***,女。
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佰兴五交化批发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9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阜新市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执行款379186.5元及相关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阜新市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新市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型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无股息红利。因被执行人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