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审被告:周厚芳,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上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周厚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上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张峻峰
审判员 孔亮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