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民初86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贵学,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9-8。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