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263号之一
申请人: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崇建中街**。
法定代表人:吕永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官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传武,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社保退休人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房地产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升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本院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辽0602执121号、(2017)辽0602执759号、(2018)辽0602执258号、(2018)辽0602执378号、(2018)辽0602执404号、(2018)辽0602执602号、(2018)辽0602执789号、(2018)辽0602执825号、(2018)辽0602执1010号、(2019)辽0602执162号、(2019)辽0602执164号、(2019)辽0602执165号、(2019)辽0602执400号、(2019)辽0602执404号、(2019)辽0602执414号、(2019)辽0602执418号、(2019)辽0602执421号、(2019)辽0602执844号、(2019)辽0602执1695号、(2020)辽0602执357号、(2020)辽0602执358号、(2020)辽0602执1184号、(2021)辽0602执106号、(2021)辽0602执113号、(2021)辽0602执117号执行裁定所冻结的***在东升房地产公司未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款项7936528.35元中的5384286元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1月29日提供1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案外人丹东东升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为申请人东升房地产公司提供丹东东升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路同力大院3号楼(丹东市房权证振安区自第20081119004-1号,建筑面积306.63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院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辽0602执121号、(2017)辽0602执759号、(2018)辽0602执258号、(2018)辽0602执378号、(2018)辽0602执404号、(2018)辽0602执602号、(2018)辽0602执789号、(2018)辽0602执825号、(2018)辽0602执1010号、(2019)辽0602执162号、(2019)辽0602执164号、(2019)辽0602执165号、(2019)辽0602执400号、(2019)辽0602执404号、(2019)辽0602执414号、(2019)辽0602执418号、(2019)辽0602执421号、(2019)辽0602执844号、(2019)辽0602执1695号、(2020)辽0602执357号、(2020)辽0602执358号、(2020)辽0602执1184号、(2021)辽0602执106号、(2021)辽0602执113号、(2021)辽0602执117号执行裁定所冻结的***在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款项7936528.35元中的538428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恩 杰
审 判 员 于巍巍*
人民陪审员 吴  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