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崇建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60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