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

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2925号
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802-2室。
法定代表人:程耀,总经理。
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永州市顺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文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