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200号
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762272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5033卓越前海壹号7号楼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祝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诚波,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A3554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郦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9681。
法定代表人:韩大虎。
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麻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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