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3854号
原告:***,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静,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A3554Y,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802-2室。
法定代表人:程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并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雁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陶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甜
书 记 员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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