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财保53号
申请人: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K3U9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栋国际银座**北干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68DL78,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方文岁。
申请人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印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裕印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市支行1925××××1805账户中的存款3525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裕印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市支行1925××××1805账户中的存款352500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283元,由浙江国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