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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3苏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10683、10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纳米城西北区03幢101、201和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6095、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