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10683、10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纳米城西北区03幢101、201和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6095、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