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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3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10683、10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纳米城西北区03幢101、201和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6095、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