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7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纳米城西北区0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方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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