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7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纳米城西北区0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方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