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1425号
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恒万达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B幢2**214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万达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丹彤
打印:***校对:许丹彤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