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金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585273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光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渡老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7217810794273。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721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