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民初1274号 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琚虎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长***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高桥村中塘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