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民初1274号
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琚虎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长***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高桥村中塘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