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华尖沟口子炭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6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中段。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华尖沟口子炭浆厂,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沟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华尖沟口子炭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四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的标的额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反规避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11日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 3、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到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华尖沟口子炭浆厂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华尖沟口子炭浆厂名下有可供及时变现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案再次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代理审判员 杨 政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