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250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情况,现已执行到位金额5028572元。余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颖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