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恢5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情况,现已将该案本金,诉讼费执行完毕,利息部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颖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