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帅,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45405J。
法定代表人:张朝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增、于贤湉,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村(丘号38-7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60302159。
法定代表人:王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宝泉
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