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13民初5986号 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4540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969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欠款29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所(原金州化工厂)改造工程施工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服务:原变电所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拆除,新装高压开关柜5台、低压开关柜4台、干式变压器1台,地面抬高,高压电缆,低压母线、低压负荷电缆恢复等。工程款总价款580,000元,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施工方案、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约定。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内容,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90,000元未付。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亨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