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异6号
异议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济南***实业有限公司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转让证据。
本院查明,济南***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济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与申请执行人济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了债权转让的范围。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