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保光,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林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佘 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