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城香榭**540/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414380元(含案件执行费163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