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戎征达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9497号 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城香榭1幢5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9030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58792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返还保证金一案,本院(2019)渝0112民初23040号一案中被告拒绝承认招投标行为,也否认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只认可2018年12月21日收到原告汇款5万元。后原告撤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收到5万元,但不应支付利息,我方不知道原告支付5万元的原因。我方认可返还原告5万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用途为模具自动化改造项目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原告曾就涉案5万元款项起诉过被告(案号为2019渝0112民初23040号,案由为合同纠纷)。被告在该案庭审中陈述,原告无证据证明系被告组织招标,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清楚原告为什么转款给被告。2019年12月2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业务往来。被告陈述,原、被告无业务关系,故不清楚打款目的。 以上事实,有银行汇款回单、(2019)渝0112民初23040号庭审笔录、(2019)渝0112民初23040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在(2019)渝0112民初23040号及本案庭审均认可收到涉案款项,且双方不存在业务往来。被告的陈述能够印证涉案转款系错误转款,系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及时返还涉案款项。被告占有原告涉案款项,客观上会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综合原告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本项如下: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5万元; 二、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