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894号
原告:**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2元,减半收取为24191元,由原告**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娉
书 记 员 何 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