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民初3070号
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2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04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4140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