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

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与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有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58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