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有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58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